(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程宝强诉张有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强,张有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程宝强,男,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逢春坊3号1-6-2号。被告:张有全,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逢春坊3号2-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强与被告张有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程宝强承担。审判员 徐德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振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