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84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被告刘某。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