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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金炉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金炉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金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有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廉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艳敏,文昌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金炉村。法定代表人刘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吴明明(实习),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高村。委托代理人薛艳敏,文昌司法所所长。上诉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金炉村村民委员会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金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均由焦作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