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84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