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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金红与河北经贸大学、第三人邓明发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红,河北经贸大学,邓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徐金红。被告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学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莹,校长。第三人邓明发。担保人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根据该裁定本院查封了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神兴小区XXX室。该案现已审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对原告提供的保全担保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神兴小区XXX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