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邱佑康与王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佑康,王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096号原告邱佑康,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启旺,教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邱佑康与被告王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佑康撤回起诉。诉讼费132元由原告邱佑康承担。审判员  尚旭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