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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黄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39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90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之香,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李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