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黄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39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90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之香,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山东一托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李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