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谈伟刚与无锡天卓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伟刚,无锡天卓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谈伟刚。被执行人无锡天卓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001736-2,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任文慧,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谈伟刚与被执行人无锡天卓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天卓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谈伟刚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支付至谈伟刚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如天卓公司未按约履行,需另行支付谈伟刚违约金5000元,谈伟刚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谈伟刚预交),由谈伟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天卓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天卓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情况。本院至无锡市南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谈伟刚表示不要求对天卓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本院依法决定将天卓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4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