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46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乙。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生活习惯完全不同。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对我和孩子打骂;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我不信任,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5年,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0月25日,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的感情还行,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现在已办理退休,工资每月3800元,我以后好好过日子,我喝酒的习惯一定改,请再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5年7月、2013年10月2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又于2016年1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生育了女儿。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且原、被告年龄较大,夫妻之间需要互相照顾。以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包容对方,在产生矛盾时互谅互让、有效沟通,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建和睦家庭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祥华人民陪审员 何玉新人民陪审员 颜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资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