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晏渊孟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渊孟,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0号原告晏渊孟,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渊孟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渊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渊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20元,减半收取19360元,由原告晏渊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