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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张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张云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9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869953094。负责人何方恩,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峰,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张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怯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