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雪刚与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刚,夏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770号原告吴雪刚。被告夏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刚与被告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刚撤回对被告夏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雪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