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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树云与张力公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云,张力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树云,女,51岁,汉族,现住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执行人张力公,男,5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力公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力公乌兰察布市地方病防治中心的工资收入511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