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科与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541号原告李科。被告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隽。本院在审理李科与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李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77572元予以冻结,李科自愿以其位于成都市X1号的车位(权XXXXXX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在17757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李科位于成都市X1号的车位(权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玥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