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建雷与于拥军、李秀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雷,于拥军,李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85号原告刘建雷被告于拥军被告李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雷与被告于拥军、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雷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金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