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生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05号罪犯杨某生,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