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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淳安玉翰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淳安玉翰主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475号之二原告: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002004854),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7号华星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怡。委托代理人:宋国望,系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淳安玉翰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27000032350),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54、256号。法定代表人: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玉翰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玉翰主题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69元,由原告杭州联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