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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某甲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系长岭县太平山镇永安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于某甲利用给村民办理农业保险之机,借用本村村民于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冯某身份证虚构标的,多报保险土地面积426亩,非法获利21264元,其中14000元交给王某甲,其余为被告人于某甲所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虚报保险标的,骗取赔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于某甲任长岭县太平山镇永安村村委会主任,利用给村民办理农业保险之机,借用本村村民于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冯某身份证虚构标的,多报保险土地面积426亩,非法获利21264元,其中14000元交给王某甲,其余为被告人于某甲所得。赃款已缴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他自2013年7月份担任太平山镇永安村村长。2014年种地前,太平山镇农经站站长孙某甲到他们村传达农民种地可以参加农业土地保险的惠民政策,让村干部动用村民积极参加农业土地保险。第二天,永安村召开村干部及社主任会议,由书记马金刚主持,让各村村干部及社主任回去动员亲属朋友积极参加农业土地保险,上面有任务,投保面积必须到达全村耕地面积的80%多才算完成任务,每个村干部得保百八十垧地的农业保险。散会后,他就找他们屯里的亲属朋友帮助他完成农业土地保险任务。他借张某甲、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冯某的身份证自己办理了农业土地保险,土地保险费是他交的,土地赔偿款21264元也是他得了。后期他给王某甲家14000元。2、证人孙某乙证实,她是于某甲的妻子。2014年她家参保了6垧玉米农业保险,6垧地的理赔款也得到了。以她名和于某甲名每人投保6垧地的农业保险她不知道怎么回事。3、证人于某丙证实,2014年4月份,他家保了6垧地的农业保险,他给于某甲360元钱的保费,还把其妻子张某甲的身份证也给于某甲了,让于某甲给办理农业土地保险。于某甲为了完成农业土地保险任务,还把其父亲于某乙、母亲王某乙的身份证拿走,于某甲具体用其父母的身份证怎么参加农业土地保险的,他就不知道到了。2014年秋后,于某甲给他5000多元他家的农业土地保险赔偿费。后期,于某甲对他说用其父母于某乙、王某乙的名参加了12垧地的农业土地保险,具体于某甲得到多少赔偿金他不知道。4、证人张某甲证实,2014年4月份,她家不想参加农业土地保险。后来,村长于某甲找到其丈夫于某丙说村里有任务,让她家参加保险,算是帮助村里完成任务,于某丙就同意参加农业土地保险了。于某丙就拿她的身份证参加保险。当时于某丙还拿其公公于某乙、婆婆王某乙的身份证去的。于某丙回来说一共保了6垧地,交了360元钱的保险费。到2014年年底保险公司理赔她家四千七、八百元钱。5、证人于某乙证实,他家种了6垧多地。2014年他家种的地参加农业保险了,以谁的名参加保险他不知道,具体都是他儿子于某丙办的,他的户口本、身份证都是他儿子于某丙保管。2014年他家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款4800元。6、证人王某乙证实,于某丙是她儿子。她的身份证一直都是她儿子于某丙保管。7、证人王某甲证实,她家2014年只种了6亩地。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她们村的村长于某甲和她说,村里为了完成农业保险任务,要用她和其儿子刘某甲及儿媳三人的身份证,每人名下办理6垧地农业保险,每垧地交60元保险费。她为了支持村里的工作,就把这事和其儿媳妇冯某说了,冯某也同意。没过几天,冯某就把他们三个人的身份证都给于某甲用于给村上办理农业保险了。她家没有交保险费,2015年春节前后,于某甲给她家三口人每人办理6垧地的保险理赔款14000元。事后,她才觉得不该得这笔钱。8、证人冯某证实,2014年她家种了6亩地。2014年5、6份的一天,其婆婆王某甲和她说,村长于某甲要用王某甲和她及丈夫刘某甲三人的身份证每人名下办理6垧地农业保险,每垧地保险费60元于某甲交,就是为了支持村里工作,她就同意了。没过几天,村长于某甲就来到她家,为了支持村里工作,她就把王某甲、刘某甲和她的身份证给了于某甲。2015年春节前后,于某甲给其婆婆王某甲农业保险理赔款14000元。9、证人马金刚证实,他是长岭县太平山镇永安村村委会支部书记。2014年春天,他参加了政府农经站召开的全镇农业土地保险的专项会议,农经站站长孙某甲要求每个村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要求村干部至少保险100垧地,社主任最低50垧地保险任务。2014年他们村里村长于某甲负责农业土地保险这项工作,并且于某甲完成100垧地的农业保险任务。于某甲用自己及于某戊、于某乙、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冯某等17人参加农业保险,保险费都是于某甲自己交的,于某甲把钱交给会计张某乙。2014年,他们村村民参加的农业保险都得到理赔了,每垧地赔偿款是810元。10、证人张某乙证实,他是太平山镇永安村的报账员。2014年他负责收他们村的农业土地保险费,村长于某甲替永安村西王家沟子屯的村民代交投保费了,于某甲至少代交10多个村民的农业土地保险费。他记得于某甲代交的投保费,每人都是交了6垧地的投保费,每人投保6垧地。王某甲、霍某、于某丁、于某乙、王某乙、于某庚六个人的投保费是于某甲代交的。孙某乙、刘某甲、冯某、六某、于某己、张某甲六个人的投保费是不是于某甲代交的,他记不清了。11、证人包某证实,她是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山信用社前台综合柜员。2014年4月13日永安村村长于某甲拿着自己和于某戊、孙某乙、王某甲、霍某、于某己、张某甲、于某丁、于某乙、冯某、刘某甲、于某庚、刘某乙13人身份证,她给办理的开户手续。她问于某甲为什么开户人本人没有来,于某甲说永安村上帮助老百姓代理开户给耕地上保险。12、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5月27日长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孙某丙、侯某依法从太平山镇政府王某乙手中提取长岭县太平山镇永安村2014年农业保险各社理赔明细表共16张。1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玉米)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证实,张某甲投保165亩、于某乙投保90亩、王某甲投保90亩、刘某甲投保90亩、冯某投保90亩。1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卷宗材料证实,张某甲、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冯某投保标的及理赔过程。15、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于某甲无前科劣迹。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1976年10月24日。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保险诈骗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于某甲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双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奕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