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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杨某、谢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辩护人沈玉娟,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酒店经理助理。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会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杨某、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云28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同缅甸勐拉某酒店达成合作协议,共同经营该酒店的按摩院,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招人,某酒店提供场地、负责员工食宿等。因业务需要,被告人徐某某同当时担任缅甸勐拉某酒店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杨某协商找几个有特色的女孩到缅甸勐拉某酒店按摩院工作。协商好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与石某某(已判决)联系,找到两名新疆籍女子伊丽米努尔·某某(已判决)、阿则古丽·某某(已判决)到按摩院工作。在被告人杨某的安排下,被告人谢某某订好机票,并将随后到达景洪嘎洒机场的石某某、伊丽米努尔·某某、阿则古丽·某某送至打洛,并安排摩的司机通过非法通道将三人送至缅甸勐拉,后因缅甸勐拉警察局不同意该三人在缅甸勐拉打工,故被告人徐某某就让石某某、伊丽米努尔·某某、阿则古丽·某某自行离开。2015年6月6日,石某某、伊丽米努尔·某某、阿则古丽·某某搭乘一辆车牌号为云KJ***1的私家车,准备到景洪市嘎洒机场,行驶至214国道新公路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时被执勤的边防武警查获。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徐某某以安排石某某等三人偷渡的人是杨某,其没有组织、安排他人偷渡,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其从犯、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徐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谢某某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开庭审理质证、认证并详细列举的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提取笔录、通话清单及分析,情况说明,证人侯凯的证言,罪犯石某某、伊丽米努尔·某某、阿则古丽·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徐某某、杨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谢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徐某某系从犯、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意见,原判已作出评价,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本院不再评价。经审查,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徐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蔡建红代理审判员  曾玲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