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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系张家港市杨舍镇醒酒吧员工。2014年9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吉A×××××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洲中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6mg/100ml。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