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文元泉、王军、田文强、胡景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文元泉,王军,田文强,胡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负责人韩巍,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文元泉,男,生于1972男3月2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付*号,证件号码429005197203229017。被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0男7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2号院兰宝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证件号码610303197007069010。被执行人田文强,男,生于1969男5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凌云锦绣*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122196805062818。被执行人胡景雯,女,生于1977男5月5日,汉族,住址同田文强,证件号码610302197705051540。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文元泉、王军、田文强、胡景雯借款���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元泉、王军、田文强、胡景雯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917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