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55号之一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士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