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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负责人邱启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勇,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73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