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士明与杨永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明,杨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黄士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永正,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士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大部分后,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执行请求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齐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