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建红、林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建红,林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073521800。被执行人:梁建红,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林广志,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建红、林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建红、林广志应偿还贷款本金85082.19元、计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3740.43元、罚息158.76元、复利109.16元及以85082.19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05%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5.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佛山市三水区内有厂房及财产为由申请委托三水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且被执行人梁建红亦申请将本案一并移交三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随后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委托执行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