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财保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舒建新、吾恒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建新,吾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047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民、罗渭泉,该联社职员。被申请人舒建新。被申请人吾恒梅。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舒建新、吾恒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建新、吾恒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建新、吾恒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