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1859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周华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华明,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系校友,于2013年10月21日受被告胁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婚前双方接触较少,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方式、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争吵,且被告因不信任原告而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系校友,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开始恋爱,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初感情很好,但自2014年泰国游玩回来之后,双方因经济等问题经常争吵。原告自2014年9月下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据被告所知,原告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校友。双方相识相恋后,于2013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溧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2014年8、9月,因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证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以及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经常争吵,现因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两地。鉴于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韩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周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