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字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某甲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民初字452号原告:焦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甲,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某乙,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某甲诉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腊月十六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洪某丙,因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2015年3月18日原告起诉离婚,2015年8月3日淮滨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未同居生活,也未进行感情沟通,现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长女洪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洪某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3,被告及洪某乙、洪某丙身份信息;4,淮滨县法院判决书一份;5,证人赵某、陈某、焦某乙证言各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认可;如果要离婚,原告必须将婚前被告给付的10万元购房款进行退还;彩礼3万元部分退还;共同财产7万元合理分割;被告抚养两个女儿,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1月8日焦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一份、2012年1月30日焦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及利息清单各一份、、2012年1月8日焦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一份,证明10万元购房款在原告焦某甲保管;2,××××年××月××日焦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动柜员机客户凭单2份,证明原告保管52000元的共同财产;3,王店乡白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因结婚给付彩礼陷入贫困;4,申请证人姜某、孙某出庭作证,证明二人作为媒人,在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前将10万元购房款及3万元彩礼交与原告家中。根据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2009年腊月十六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洪某丙,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淮滨县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8月3日淮滨县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继续分居,其中长女洪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洪某丙由原告抚养,婚前,被告通过媒人姜某、孙某给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彩礼3万元,其中10万元购房款先后以焦某甲名字在2010年1月8日及2012年1月8日存入淮滨县邮政储蓄银行王店支行。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联系,直至分居达到2年,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实质性要件,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认可;因原、被告现各抚养一女,本院认为以不改变现状为宜,故原告提出其抚养次女洪某丙、被告抚养长女洪某乙,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提出的让原告部分返还彩礼的诉求,因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彩礼本质已丧失其意义,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分割共同财产7万元的诉求,被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法庭质证中,原告只认可15000元,并表示已花费在日常生活中,有其合理性,故被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给付原告10万元建房款,虽原告表示为彩礼钱,但有媒人出庭证明及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证明,故本院认为对于婚前被告��付的10万元建房款,在婚后已转化成为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又因该款一直在原告焦某甲处保管,故原告应返还给被告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焦某甲和被告洪某甲离婚。二、原告焦某甲抚养女儿洪某丙,被告洪某甲抚养女儿洪某乙,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均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三、原告焦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洪某甲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甲负担150元,被告洪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大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