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谢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91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被告谢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