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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88号罪犯XX洪,工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XX洪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XX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