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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小区18层。法定代表人:栾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27楼。法定代表人:杨岱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岱金,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匡英,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万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匡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新亚证内字第99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匡英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152338.33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匡英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岱金、匡英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