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471号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993-0。法定代表人辛大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德酿,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唐真平,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