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志新与吴海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新,吴海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560号原告赵志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新与被告吴海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