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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王兴旺与杨都强、黄永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旺,杨都强,黄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旺,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被执行人杨都强,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黄永亮,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12日制作的(2012)富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兴旺与被执行人杨都强、黄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7926元及利息,诉讼费985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都强对本案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杨都强支付申请王兴旺奶款4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现货款已给付到位,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