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呼和、孟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乙某,呼和,孟宝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甲,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文,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乙某,女,2004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理人王甲某,系王乙某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呼和,男,1994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宝林,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再审申请人王宝海因与被申请人呼和、孟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