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姜丽娜与李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娜,李华波,范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84号原告姜丽娜。被告李华波。被告范洪香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线索查找不到被告。因此,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