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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8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玉玲与闫东保、侯丽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玉玲,闫东保,侯丽丽,张海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34号申请人沈玉玲。被申请人闫东保。被申请人侯丽丽。被申请人张海宁。申请人沈玉玲与被申请人闫东保、侯丽丽、张海宁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东保、侯丽丽、张海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