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东升与被执行人秦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东升,秦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49号申请执行人夏东升,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传斌,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东升申请执行秦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秦传斌给付夏东升劳务报酬2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秦传斌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案件无其他可突破措施,也无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秦传斌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员 黄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