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2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白天寿与段应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寿,段应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白天寿。被执行人段应福。申请执行人白天寿与被执行人段应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敦民初字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天寿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应福的妻子成翠花在敦煌分行营业部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应福的妻子成翠花在兰州银行敦煌分行营业部101841000XXXXXX账户存款2075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