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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与韩静、盐城北纬三十三度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韩静,盐城北纬三十三度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负责人王传堂。委托代理人王卫,该公司店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静。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北纬三十三度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知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盐城玫瑰园艺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本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