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374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74号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鹿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姜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姜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常 亮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