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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威海农商银行温泉支行与丛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丛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被执行人丛日香,女,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处置该房产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