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威海农商银行温泉支行与丛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丛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被执行人丛日香,女,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处置该房产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