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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丽梅与陈耀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郭某,女,瑶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现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与被告年龄相差十年,大家思想和性格都不合,在生活上习惯也不相同,所以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是一个脾气坏、心腔狭窄、疑心病重的人。被告有酗酒恶习,每次酗酒回到家挑起家庭矛盾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而且还对原告的人身自由做出限制,平时原告与女性朋友相约逛街夜点回家,被告就怀疑原告有外遇,每天玩跟踪、偷听原告的电话,偷看原告与朋友聊天信息,不断诋诿原告有外遇,造成原告精神紧张,影响原告心情导致无法专心工作。被告对原告和女儿及家庭长期漠不关心,常为家庭琐事大吵闹,从而产生感情的分裂,造成矛盾日益恶化,婚姻关系彻底分裂,为了孩子的幸福原告一直忍让被告,常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从不觉得做法有错,亦无心改变其行为。无奈,原告带女儿回到娘家居住,现与被告已分居。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不可挽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延续。为了孩子能在优越的环境下接受良好的教育读书和健康成长,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陈某乙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女儿陈某乙抚养费每个月1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原件1个,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核实,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经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认为,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发现被告脾气坏,心腔狭窄,有酗酒恶习,酒后对原告使用暴力,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诽谤原告有外遇,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常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从不觉得有错,亦无心改变其行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破坏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提起离婚诉讼。庭后,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属实,不同意离婚,请求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未注重培养和加深夫妻感情,又在处理夫妻和家庭生活矛盾中未能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法,以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若双方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消除猜疑的同时注重培养感情,是可以重新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另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鉴于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