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23号起诉人赵某,男,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2016年4月20日,本院收到赵广太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玉明协助办理原告子女工作,原告本人和其子女、儿媳、孙子天津市户籍,原告子女工资报酬补偿及原告本人立功、天津市劳动模范等荣誉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广太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广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栗 晛代理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