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58号之一原告: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高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梅,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宿海英,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金贸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并由担保人宿海英提供一辆小型越野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宿海英名下的小型越野汽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