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知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苗富华与项城市广播电视台、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项城市广播电视台,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健康大药店,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康复药店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苗富华。被告项城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艳。被告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红梅。被告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健康大药店。法定代表人周从旭。被告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康复药店。法定代表人朱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富华诉被告项城市广播电视台、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健康大药店、河南金象医药有限公司康复药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富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富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判长 王洪彬审判员 张群阳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