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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79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