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79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