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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仕全与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全,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54号原告杨仕全。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永库、周丽娜,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仕全与被告崔某某、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纪学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仕全的委托代理人姚亮律师、被告正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永库、周丽娜两次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敏义律师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仕全诉称,2014年12月4日18时20分许,崔某某驾驶被告正博公司所有的、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的沪D5xx**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永盛路路口处时,由于疏于观察道路情况、违反让行规定,与正常行走的原告杨仕全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49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5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由平保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及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正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将护理费调整为4,200元,误工费调整为21,000元,同意扣除平保上海分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正博公司辩称,崔某某系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0,000元。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医疗费应扣除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后续医疗费认可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的标准;护理费认可40元/天的标准;误工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不予认可;衣物损失认可10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8时20分许,崔某某履行被告正博公司的职务行为时,驾驶沪D5xx**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永盛路路口处,因未让行与由南向北行走至该处的原告杨仕全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医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22,499.02元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25元。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主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致右肱骨内髁骨折、现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等。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950元。另查明:1、崔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事故发生后,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为原告垫付10,000元。审理中,经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仕全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意见为:原告右肘部交通伤,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相关票据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仕全无责任,崔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平保上海分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保上海分公司垫付的钱款,本院在其赔偿的费用中予以折抵。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本院均采纳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2,49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5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金额过高,本院酌定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300元;3、律师费,结合本案案情及司法实践,本院酌定由被告正博公司负担1,500元;4、原告主张其余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仕全14,82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仕全余款4,825元;二、原告杨仕全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医疗费22,49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250元、后期医疗费6,000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5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3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仕全余款20,989.02元;三、被告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仕全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杨仕全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诉讼费5,154元,由原告杨仕全负担313元,被告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600元。被告上海正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