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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与张晓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张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何传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武。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武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7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晓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武回转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21元、负担案件仲裁费1425元、逾期办证费4331.52元、执行费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武银行存款14167.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