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男,1989年11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商兴明,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河南村思雨情歌厅外路边,被告人史×因琐事与王×发生争执,后用拳将王×面部打伤。经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史×于2015年12月16日被抓获。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为初犯,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来源:百度“”